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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海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开展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告知承诺审批工作的通知

作者:中国建设企业交易中心    时间:2020-03-05 10:43:26    浏览:次    在线收藏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各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房地产、检测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932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办法函〔2019684号),进一步推动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改革,减少资质申报材料,提高审批效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推进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审批制度改革,完善简约透明的行业准入规则,持续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激发微观主体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对确需保留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企业就符合经营许可条件作出承诺,有关主管部门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在已开展我省建筑业(省级审批权限部分类别)、监理、工程造价咨询等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适用范围,实行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全覆盖。

二、工作范围

对工商注册地在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企业,申请(含首次、重新、增项、升级、延续)省级及以下审批权限的勘察、设计、建筑业、监理、房地产、检测等企业资质和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开展告知承诺审批。

(一)省级权限审批事项及审批部门。

1.省级审批事项:勘察(乙级及以下、劳务)、设计(部分乙级及以下)、建筑业(施工总承包二级不含铁路工程,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部分专业承包一级、二级,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监理(专业乙级、丙级资质,事务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房地产开发(二级)等企业资质和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海口、三亚、洋浦除外)。

2.省级审批权限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市县权限审批事项及审批部门。

1.市县审批事项:建筑业企业资质(施工总承包三级不含铁路、通信工程,专业承包三级不含铁路方面专业,电子和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等专业承包二级,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房地产开发(三级及以下)等企业资质和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海口、三亚、洋浦地区)。

2.市县审批权限部门: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含洋浦)或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授权的审批局。

三、工作内容

(一)审批。

1.申请建筑业、勘察、设计、监理、检测、房地产开发等企业资质。审批权限部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办理企业资质所应满足的许可条件,申请人承诺已经具备许可条件的,根据申请人承诺和企业资质申请表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2.申请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权限部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办理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所应满足的许可条件。申请人承诺已经具备许可条件,并提交申请表和相关申报材料的,各审批权限部门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3.行政许可决定在门户网站公示。

(二)企业资质批后核查。

1.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3个月内,由审批权限部门组织对申报资质(勘察、设计、建筑业、监理、检测、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批后核查。重点对申报资质企业的专业人员和企业相关指标等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进行检查,涉及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升级的,还需重点核查申报工程业绩是否真实有效,基本建设程序是否合法合规等。

2.各审批权限部门自行组织批后核查。涉及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除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或对应类别的专业承包资质外的工程业绩,审批权限部门在组织业绩核查时可征询工程业绩对应的交通、水务、通信、发改、工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安监)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企业资质的事中事后监管。

1.在批后核查中,发现企业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企业技术负责人发生变更除外),审批权限部门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超过3个月,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审批权限部门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并将有关情况函告资质管理部门,由资质管理部门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被撤销资质企业自资质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在建工程项目实施重点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

3.加强信用监管,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4.健全和完善海南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企业信息数据库,确保相关信息公开、完整、准确。

(二)加强安全生产事中事后监管。

1.强化事中监管。通过信息系统电子化核验、施工现场监督检查以及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监管等措施,对有关建筑业企业及其承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对其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实施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处罚。

2.强化事后监管。严格开展事故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核,对事故责任主体依法实施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处罚,并对其建筑施工活动实施重点监管。

3.强化信用监管。依法公开许可审批以及事中事后监管信息,鼓励社会监督,促进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将违法失信主体纳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三)在核查完成之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的申报企业,如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不适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企业资质重新核定有关要求办理。

(四)在核查完成之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的企业,不得办理工商变更手续迁出审批权限所在地,不得办理企业法人变更。

(五)各市县审批权限部门应在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审批权限内的告知承诺审批资质情况报送我厅行政审批办公室。

本通知自310日起实施。原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工作的通知》(琼建规〔20193号)、《关于开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工作的通知》(琼建审批〔2019130号)与此文件不一致的,以此文件为准。

附件(1~7):工程勘察、设计、建筑业、监理、检测、房地产开发等企业资质及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准申请的法定代表人承诺书(模板)(告知承诺审批模式)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32

(此件主动公开)

 

琼建规〔2020〕3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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